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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1-23 11:38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分別裁處至少新臺幣4萬元及60萬元,合先敘明。

    檢送宣稱醫療效能罰很大圖卡及臉書貼文(https://www.

    facebook.com/share/p/1Bj9HgX6eV/?mibextid=wwXIfr),請轉知會員食品標示、宣傳、廣告,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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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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