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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已登記為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者,應於113年5月1日前取得本辦法第5條規定所列之20小時訓練時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08 17:11

    主旨:依據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現已登記為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者,應於113年5月1日前取得本辦法第5條規定所列之20小時訓練時數。

    教育訓練網站網址如下: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請先於該網站實名申請帳號密碼並登錄後,每年須依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20小時之訓練時數。https://mdcel.fda.gov.tw/mooc/index.php

    技術人員自登記之日起,每年應接受8小時繼續教育訓練(包括「醫療器材相關法令」、「醫療器材品質管理」及「醫療器材違規案例解析」3種類別之課程)。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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