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歷業務 洽詢電話:8414687 分機 23 陳姿月 技士
依據醫療法第69條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規定: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於變更或停止實施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