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規,加水站設立於公共住宅(大樓、公寓)共用空間或設立於騎樓妨礙行人通行時,警察機關可依民眾檢舉或逕行查獲之違規情形裁處罰鍰並強制拆除。
為了避免業者爭議衛生機關核准其設立營業,警察機關後續卻裁罰其違規之情形,請衛生所於業者申請設立時,務必協助輔導告知業者,衛生所審查為針對飲用水安全及衛生管理人員之合法性,業者選址應自行注意符合相關法規並對其負責,並告知設址如有違規情形警察機關會逕行處辦。
經面諭業者後,於4聯單最下方「辦理結果」欄位,除勾選符合「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外,請於右側空白處加註「面諭業者應負責加水站設址符合交通及建築法規」字句(複寫4聯),以為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