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鎮區衛生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 處理要點
一、高雄市前鎮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 境,確保員工免受霸凌侵犯,安心投入工作,特依公務人員保障 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並參照高雄市政府員 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工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員工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個人或集 體以持續性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為貶抑、 排擠、欺負、騷擾等行為;或遭主管人員藉由權力濫用而 對員工為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 使其處於具有敵意、羞辱、被孤立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 因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 作之進行。
三、本所應利用多元之公開場合宣達職場霸凌之防治與處理,並妥 適運用多樣化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 發生。
四、本所於知悉所屬員工有發生職場霸凌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應 將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有關本所受理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管道,另行公告周知本所員 工。
五、本所員工受職場霸凌,得於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訴書(格式如附 件一)向被申訴人服務機關提出申訴;被申訴人如為本機關首 長,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受理申 訴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其 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如係委託代理人提出 者,並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件有欠缺或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 人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本所受理職場霸凌之申訴,應成立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以下 2 簡稱申調小組)處理申訴案件。 前項調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 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調查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並應有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 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申調小組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所受理之人或單位接獲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後,應即簽請組 成申調小組,並通知該小組之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委員進 行調查。 (二)調查過程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以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其人格 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調小組會 議審議。 (三)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 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四)申調小組對申訴事件之評議,應作出職場霸凌成立或不成 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職場霸凌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 處理之建議通報相關單位;決定不成立職場霸凌者,仍應 審酌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並提供相關員工協助方案 之諮詢。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申訴人應受懲處或適 當之處理。 前項懲處,應視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 績法、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調小組應於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 成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函復當事 人,並副知上級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 事人。 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者,得依其應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六)申訴人得於前點調查結果作成前,以書面向受理申訴機關 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復提起申訴。
八、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同一事實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3 (二)申訴事實與職場霸凌完全無關者。 (三)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申調小組決定不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時,本所應於申訴之日 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上級機關。
九、 本所調查小組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迴避。
十、 本所調查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參與職場霸凌事件相關 調查而知悉之情事,負有保密義務。
十一、本所不得以員工對職場霸凌事件提起申訴、告訴、告發、訴訟、 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而為不當差別待 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十二、職場霸凌行為經本所申調小組調查屬實者,本所應檢討相關人 員責任,並研提改善作為。
十三、本所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市府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相關 專業機構,並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所申訴方式及受理窗口資訊 有關本局受理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管道如次: 申訴專線電話:07-8128111#3607 兼人事管理員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