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業者依「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張貼於販賣地點的各項文件,因常位於戶外而易受毀損遺失,所以可使用有效證明文件(高雄市加水站核准證明書正本、蓋有水源業者大小章正本章及加註應加註字句的水源供應許可證影本)影印,並由加水站負責人在影印本上簽名或蓋章後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