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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醫療機構及醫師申請開業、執業、歇業等案件所附文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1-10 16:24 承辦單位:前鎮區衛生所

    一、機構申請開業: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業(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樓層務必填寫清楚。
    2.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F1,1000平方公尺以下需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G3。)【開設醫院者需檢附”醫院用途”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含竣工圖。
    3.醫療機構平面圖、位置圖。
    4.負責醫師之證明文件、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乙份,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證明文件(正本核章後發還)、服務證明文件。
    5.二吋照片2張(貼執照及開業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6.新設立醫院者須繳交設立許可文件及醫療廢棄物處理合約與醫療機構設施評估審查表。
    7.公會證明。
    8.醫療機構懸掛市招須符合醫療法第58條、第86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53條之規定,衛生局派員現場勘查是否符合(診所請聯絡當地衛生所)。
    9.所屬醫事人員應同時辦理執業登記。
    10.診所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醫事人員規費300元

    二、機構及負責醫師申請歇業: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歇(停)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2.所屬醫事人員應同時辦理歇業登記並繳回原開業、執業執照(繳銷)。
    3.診所原址市招應拆除後,請先聯絡當地衛生所稽查人員現場勘查;醫院需聯絡衛生局人員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
    4.公會退會證明。
    5.執業醫療機構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6.醫療機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明,先至藥政科辦理繳還登記作業。

    三、醫師申請執業:70歲以上醫師請親自辦理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2.醫事公會證明乙份。
    3.執業醫療機構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4..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乙份(正本核章後發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發還)、私章、一吋照片乙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5.3日後領件繳交規費300元

    四、變更醫療機構名稱:
    ※負責醫師檢附資料如下: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2.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乙份(正本核章後發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發還)、私章。
    3.繳回原領開業、執業執照(繳銷)。
    4.公會證明文件乙份。
    6.診所原市招應拆除變更新機構名稱,當地衛生所稽查人員現場勘查。

    ※原所屬登記之醫事人員辦理變更換照,檢附資料如下: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2.繳回原領執業執照(繳銷)。
    3.公會證明文件乙份。
    4.執業醫療機構之在職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5.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乙份(正本核章後發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發還)、私章、二吋照片2張(貼執照及開業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6.開業執照費用:診所1000元;醫事人員規費300元;(需郵寄者請自備回郵郵票及信封)。

    五、變更診療科別或執業科別: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2.繳回原領開業或執業執照(繳銷)。
    3.公會證明文件(醫院變更診療科別者免附)。
    4.執業醫療機構之在職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5.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乙份(醫院減少科別者免附)(正本核章後發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發還)、私章、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乙份。
    6.開業執照費用:診所1000元;醫事人員規費300元;如需郵寄請自備回郵郵票及信封。。

    六、變更醫療機構開業地點[限同區]:
    ※負責醫師請依照【開業申請】。
    ※原所屬登記之醫事人員辦理變更換照;檢附:
    1.原所屬登記之醫事人員辦理變更換照。
    2.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三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3.繳回原領開業執照(繳銷)。
    4.公會證明。
    5.執業醫療機構之在職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6.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核章後發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發還)、私章、一吋照片乙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7.診所規費1000元,醫事人員規費300元。

    類別:醫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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