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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報請備查公文之建議範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05 17:45 承辦單位:前鎮區衛生所 承辦人:吳貞慧

    電子病歷業務 洽詢電話:8414687 分機 23 陳姿月 技士

    依據醫療法第69條及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規定: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於變更或停止實施時亦同。」

    類別: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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